【事项名称】
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国内外埠人才)
【设定依据】
《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号)
【申请条件】
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聘用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一)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
(二)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
(三)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
【办理材料】
(一)新办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办理报告;
(3)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提供其中一项即可):①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②租住房屋的:租住居民户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租住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③住单位公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居住证明;④居住亲友住房的出具房产证及亲友双方签署的声明(模版附后)和双方身份证;⑤申请人的《北京市居住证》;
(5)聘用(劳动)合同;
(6)在申请单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7)近期一吋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8)诚信声明;
(9)随往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及配偶在京工作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10)随往子女系户籍地计生政策范围内生育的,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违反计生政策超生的,须提供所有随往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其它可证明其与申请人有直系血缘关系的相关材料。
(二)续签
1、系统打印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申请表》并盖章(一式两份),申请单位报告;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3、持证期间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4、持证期间由聘用单位在京连续代扣代缴个税证明;
5、《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三)办理注销、聘用单位变更、信息变更及单位和个人年检业务时,从居住证管理系统内提起申请后向区人保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
【办理时间】
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