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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SERVICE PHONE +400-011-8808 2018年个税起征点调整 个税起征点上调至5000元

浏览次数:3182   时间:2018-06-27

据悉,19日的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个税起征点调整,将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下面爱员工小编为大家说一下个税起征点相关情况。

现行个税起征点规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草案个税起征点规定

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该标准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该标准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统一适用,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

现行与草案个税起征点对比分析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而草案则把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统一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此次个税改革最引人注目的,无疑是将个税起征点从原来的3500元提高到5000元。更根本性的变革在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这一改革是需要的。目前,很多人的收入已经多元化,除了工资薪金还有其他各种收入,综合征税,实际上就是将各种收入捆绑在一起计税,这可以让应征之税都进入征税范围,减少税收的“跑冒滴漏”,并且让纳税人合理纳税。

以上就是关于最新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个税起征点上调的内容,仅供参考。欢迎关注爱员工,了解更多实用的税务知识。